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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恢复部分用户管道煤制气价格的通知
青价工[2000]210号
颁布时间:2000-08-08
2000年8月8日 青价工[2000]210号 管道燃气公司,各有关单位: 自1999年12月对经营性、锅炉用管道煤制气实行优惠价格以来,对积极发展煤制 气用户、扩大供气量、提高设备利用率均起到了促进作用。今年以来,由于原料煤运 价和部分原材料价格有所提高,为减少管道燃气公司亏损,根据目前我市管道煤气产、 供、销和液化气价格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取消原定部分煤气优惠价格,恢复1999 年12月份以前的煤气价格,即二级(含二级)以下的餐饮业用户,每立方米煤制气由 优惠价1.00元恢复到1.5元;锅炉、煤气中央空调用户,每立方米煤制气由优惠价 0.85元恢复到1.2元。 本通知自2000年8月15日起执行。青价工[1999]260号文件同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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