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镇居民粮食关系迁移证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青价费[2000]359号
颁布时间:2000-12-26
2000年12月26日 青价费[2000]359号 青岛市殡葬管理处: 你处《关于殡葬司仪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青殡字[2000]11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殡葬司仪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协议收费的原则,实施服务前双方应签 定服务协议,注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丧属接受服务并收费。 二、殡葬司仪服务试行标准为360元/次。 三、主要服务内容: 1.提供殡葬服务专线电话系统,配接专职接话员,负责丧事咨询、丧葬业务联 系。 2.安排专人登门与丧属洽谈丧葬有关事宜,根据丧属的不同需求制定司仪服务 计划,并提供全程服务(从电话预约服务开始,至取出骨灰盒止)。 3.代办预定灵车,寿衣及丧葬用品送货上门;代办丧葬各项业务。 4.给予司仪服务编制程序及司仪主持服务。 5.介绍相关的殡葬文化,倡导文明办丧事、文明祭奠。 四、此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内收入支出单 独记账,试行期满后重新核批收费标准。 (4)
上一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372路公共交通专线车线路票价的批复
下一篇: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殡葬司仪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