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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231号
颁布时间:2006-11-0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是中央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福州电监办和省电力公司组成的工作小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差别电价政策;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实现技术升级,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妥善处理好企业关停并转以及相关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好当地社会的安定稳定。
三、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高耗能企业情况全面开展摸底调查,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对辖区内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钢铁、黄磷、锌冶炼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进行甄别认定,提出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汇总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审核。
各地要在今年11月13日前上报2006年度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对2007年、2008年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各地要在当年1月15日前上报。各地在上报实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时一并上报企业自备电厂名单。
四、电网经营企业要根据确定的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按国办发[2006]77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电价加价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国家有关部门另行下达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我省水泥行业实施差别电价的政策,另行通知。
六、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不得随意减免国家规定的涉及企业自备电厂的各项基金、附加和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各地应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查情况由各设区市汇总后书面报告省经贸委、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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