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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7]2号颁布时间:2007-01-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吸取阜南县招商引资工作中压指标的教训,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对2004年以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各类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发现5份文件中涉及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规定与中央精神要求不符合。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以下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27号)规定:“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将省属国有企业年度利用外资任务列入省属国有大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除不可抗逆的原因外,省属国有大企业连续两年完不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完成情况,扣减一定比例的年薪;对在利用外资中弄虚作假,谎报、虚报利用外资业绩的,追回已得全部奖励,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29号)规定:“省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县(市)予以经费补助”。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4号)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各市利用外资目标考核责任制,逐月公布利用外资完成情况,兑现招商引资经费补助”、“分年度确定省属大企业利用外资任务,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建立开发区目标考核体系,下达开发区发展目标任务,按省财政厅与商务厅招商引资补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完成、超额完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及时兑现经费补助”。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外资实施重点领域“六条线”招商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06]12号)对省直有关部门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工作2006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06]37号),文中将旅游招商任务列入评分范围。
  希望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中央政策和安徽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对现有的政策规章和实际工作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切实抓好问题整改,确保令行禁止,着力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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