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06]61号颁布时间:2006-09-0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杠杆,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支持、协同物价部门做好新时期农村价格工作,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省物价局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5号)精神,现就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价格调控,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1?保持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建立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认真贯彻国家关于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粮食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粮食生产。继续加大对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巡查力度,纠正粮食收购过程中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水”、“扣杂”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证粮食收购“质价相符”和“优质优价”。
2?加强农资市场价格调控。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控制化肥经营综合差率。对本省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整车运输地产化肥,除高速公路外,免征车辆通行费。密切监测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动态,及时调控和干预异常价格波动。积极推行农资市场“收费登记卡”制度,减轻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收费负担。
3?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减免政策。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促进鲜活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免收农民使用的非营业性运输三轮汽车和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农用机械的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免收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费。农产品、林产品、畜禽产品检验、检疫,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低限标准收费,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积极发挥收费年审、价格服务和监督网络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涉农收费减免政策执行到位。
4?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的价格环境。清理整顿涉及县级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农业园区以及国家和省投资的农业基础设施、水电设施、大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各项收费。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试行“扎口收费”和“零收费”政策。大力开展城乡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打击价格欺诈,倡导价格诚信,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
5?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加大征收和管理力度,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农民补贴资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价费政策,促进农村公共事业发展
6?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加强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对暂无条件实行计量的,要根据地区和种植结构科学核定单亩用水定额和终端水价。试行水费收缴到户,减少征收环节,降低征收成本。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7?全面实施城乡同网同价。认真抓好城乡用电同价政策的落实。已完成农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与城市相同的标准,少数尚未完成农网改造的,必须执行省规定的价格。其他各类用电户,一律执行与城市同一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各地要积极做好同价后的跟踪检查,确保同价政策的贯彻落实。
8?完善农村公路客运价格管理。合理制定农村客运价格,并在一定时限内保持运价水平的相对稳定。清理并取消涉及农村客运的不合理收费。严禁向农村公路客运车辆收取线路有偿使用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9?完善农村有线电视和文化事业收费政策。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村村通”无线电通信频率占用费。研究制定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政策,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规范农村图书馆、体育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收费,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发展。鼓励社会投资和建设农村文化产业,对新办的农村文化经营企业,在3年内免收文化注册登记等行政性收费。
10?研究制定促进村镇建设的价费政策。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严格控制管网建设工程费用,积极推进自来水企业实行城乡区域供水,降低供水成本。逐步推行农村污水、生活垃圾社会化处理收费政策,促进农村环境保护。规范农民建房收费,除收取土地证书每证5元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向中小城镇、中心村聚集的价费政策。加强农村建材价格的监管,规范规划设计服务收费,降低农村规划和建设成本。减免涉及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促进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
三、整顿农村价费秩序,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11?加强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控制涉农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增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治安管理、农机监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提高标准以及强制服务收费等变相乱收费,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12?整顿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坚持公开、公正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制定农村资产评估、司法公正、乡镇法律服务、专业合作组织以及进城务工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对于国家和省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加强对农机作业、维修、推广以及农产品质量认证等收费的管理,防止凭借部门权力和垄断地位,向农民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13?治理农村教育收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严禁在“一费制”之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严禁以服务为名乱收费。加强对住校生的住宿费管理,不得随意提价,随意收费。严格控制高中择校收费标准,并力争逐年有所降低。完善教材招投标价格政策,鼓励教材出版单位出版适合农村的经济实用教材,进一步降低农村中小学教材价格,推动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4?加强农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已公布取消的面向县乡卫生院、农村个体诊所收取的医疗监督管理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农村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县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20%核定。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监管,试行农村药品集中招标和统一配送制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进程,鼓励在农村设立价廉、质优的惠民医院、诊所,方便农民就医,减轻农民就医负担。
15?规范农民外出就业和创业收费。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对农民工外出务工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免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上学执行与当地学生同一收费标准。农民在本省境内依法兴办实体,参照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规定,享受同等价费减免政策。
16?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价格和农业用水、用电、医药价格、教育收费、农民建房、殡葬服务、进城务工以及其他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农村“12358”价格举报网络建设,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农民对乱涨价、乱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四、构建农村价格服务网络,不断提高价格服务水平
17?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信息工作。完善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加强农产品成本收益情况调查和分析。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完善农村价格监测体系,加快全省农产品价格信息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村价格信息发布和农产品价格信息下乡到村工作。积极发挥价格成本调查和信息网络的优势,加快建立与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价格服务定点挂钩联系制度,开展价格政策调研,加强价格信息引导,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产增收。
18?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本着先试点、后完善、再全面铺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价格服务进农户。因地制宜,创新农村价格服务载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乡镇、行政村行政服务组织和为民办事代理机构,设立农村价格服务站点,聘请兼职义务价格监督员,及时为农民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和价格监督等项服务,经常性地开展民情沟通和困难帮扶活动,努力化解价格矛盾。继续重视和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工作,在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扩大农村公示的覆盖面,今年内在主要涉农收费部门和各乡镇、行政村要全面实行公示制度。积极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和缴费明白卡等配套措施,提高农民对政策的知情权,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
19?提升县级价格工作水平。进一步扩大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审批权限,在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论证、价格鉴证服务等方面,赋予县级价格部门更多的工作职能。各地要加强对县级价格工作的领导,继续加大工作投入,充实农村价格工作力量,改善价格主管部门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价格工作的指导,健全基层价格工作联系县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县级价格工作的先进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价格工作人员的培训,在多领域开展县级价格工作争先创优活动,全面提高县级价格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