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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九号颁布时间:2006-06-2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并制定年度计划。”
  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报销矿产储量应当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正常消耗矿产储量的报销,由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正常消耗矿产储量的报销,由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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