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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商建字[2005]97号
颁布时间:2005-12-14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落实全省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省政府2005年第18次省长办公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93号)精神,大力支持和推进全省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财政扶持。积极争取国家试点省补助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市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研究制定后,另行下达。
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试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全资控股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报相关资料,经直营门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税收减免。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乡村消费品、农资连锁店,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但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非独立核算的连锁企业(包括直营门店),不得享受减免税。
四、方便工商登记。试点连锁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五、简化审批手续。试点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由试点连锁企业总部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告知承诺制,依法审批。
六、给予公平待遇。有关部门在办理试点连锁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试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七、优化外部环境。编制县、乡(镇)消费品、农资连锁经营发展规划,推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有序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支持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其仓储等项目用地,按仓储用地执行。严格依法行政,避免重复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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