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财综[2008]74号颁布时间:2008-02-05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备案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操作办法》
2、资产处置备案资料移交清单
二OO八年二月五日
附件1: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操作办法
为了加强对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等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资产处置备案的对象
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单价1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处置备案,按本办法进行操作。
二、资产处置备案的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备案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综合处牵头负责资产处置备案工作。
三、资产处置备案的具体操作部门
市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纳入市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单位和未纳入市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单位)资产处置备案材料的接受和传递工作。
四、资产处置备案需提供的资料和备案程序
需提供的资料: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固定资产设备盘盈、盘亏、报废明细表》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等,以上资料一式五份。
备案程序:由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所需备案资料集中报送会计结算中心,会计结算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后接收,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上加盖“已收”章,返还主管部门三份(主管部门一份;资产处置单位二份:一份作为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凭证,一份作为资产管理资料保存备查),其余二份由会计结算中心按月定期传递给市财政局综合处,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市财政局综合处负责将备案资料中的一份按月定期转送市财政局相关支出处室。
五、工作要求
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职责。资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各主管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起作为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责。
各主管部门及单位应根据市本级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利用已建成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资产处置纸质审批与网上审批同步的方法,确保本部门各单位资产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本操作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