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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8]31号颁布时间:2008-05-30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财金〔2008〕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地方金融业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2008年4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要求和战略重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31号)、《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精神,重视开展调研工作,针对当地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提出财政扶持发展政策,做优做强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培育保险机构,继续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健全金融风险的预警和应急机制。
   二、加强地方金融资产财务监管。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继续做好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转让、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探索开展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认真贯彻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等财务管理制度,以财务登记为抓手,切实履行财务监管职责。
  三、继续重视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是一项比较先进的保险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财政部门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对当地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参与力度不够,部门协调不够,与保险公司沟通不够,不十分了解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以及农户的需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并把它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继续积极推进此项制度。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财政保费补助资金的事前审核,及时拨付财政保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四、重视“三农”发展,认真开展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8〕12号)精神,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专门用于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农民和农业贷款难问题。
   五、继续做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我省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鼓励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地缓解了小企业融资困难状况。但是,据调查发现,一些市县存在着配套政策不完善、支付配套资金不及时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执行的严肃性,也影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各地要认真查摆问题、完善制度,及时支付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促进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职责分工的通知》(浙财人教〔2007〕43号)精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已由厅外债金融处负责,各地的工作职责请结合实际作相应的调整。
  六、加强政策扶持,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明显的成效,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三农”融资困难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186号)精神,在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监管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财政扶持政策,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努力改善中小企业、“三农”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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