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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8]49号颁布时间:2008-03-2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1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筹措渠道,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是指2007年起按照省政府部署开展的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包括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字地籍调查)以及与此相关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是指省和市、县(市、区)财政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专门用于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讲求效益原则。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期拨付原则。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按照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预算,按期拨付。 
  (四)统筹使用原则。省与市、县(市、区)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统筹使用,合理安排。 
  二、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筹措和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原则; 
  (二)落实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筹措渠道; 
  (三)审定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总预算; 
  (四)核准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五)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次土地调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及资金总预算; 
  (二)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三)负责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资金筹措 
  第八条 资金筹措原则 
  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应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地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在资金上予以保证,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资金筹措渠道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市、县(市、区)从土地收益中安排; 
  (三)市、县(市、区)从省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 
  (四)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安排。 
  四、资金使用和申报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用于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规范制定、基础资料购置、软硬件设备购置、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地籍测量、数据建库、信息系统建设、数据汇总、成果分析以及成果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开支。 
  第十一条 资金申拨程序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和经费预算,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权属地类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地籍(地形)测绘、数据库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欠发达县(市、区)和海岛县(区)以及省级试点项目进行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申拨程序 
  按照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县(市、区)具体申请项目(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等),按调查区域面积、信息系统建设和项目难易程度等因素,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按项目实施计划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施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将对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计划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第二次土地调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在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应按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要求按时汇交各类成果,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六、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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