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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法[2009]10号颁布时间:2009-03-23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