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山西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政策规定
晋政办发[1989]37号
颁布时间:1989-04-18
1989年4月18日 晋政办发[1989]3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1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省产品采用 国际标准的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评选省优质产品,除地方土特产品和尚无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外, 应优先评选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二、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术改造应把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主要目标, 在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中,应一并安排采用国际标准改进产品质量所必要的测试设备 的技术措施费用。 三、加强对引进工作的标准化审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后我省在审查进口和 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凡涉及到有关标准的,应征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作为地、市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劳 动竞赛评比条件之一。 五、经省标准局验收采用国际标准合格的产品,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允许加价 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凡属国内特有名优产品的按名优产品定价;凡已评为国优、部优 和省优产品的可以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凡未评上优质产品的,按物价部门现 行规定,实行等级差价。以上实行加价的产品,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物价分级管理 权限报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的产品,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对按新产品有关减免 税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由企业从新增效益中提取五百 至一万元,对有直接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5]21号),凡经批准实行在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开 发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测试检验仪器,在技术开发费内开支,不实行提取技术开发费 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摊入成本。 九、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工作,可列入有关科研项目,执行有 关政策规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优秀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可申请科研 成果奖。 (1)
上一篇:
山西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下一篇: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