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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晋政发[1991]43号
颁布时间:1991-04-28
1991年4月29日 晋政发[1991]43号 第一条 为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产品结构的近期实施方案》,加快企业技 术改造,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稳定的来源,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投资效益。保持财政 收入的稳定增长。特设立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 第二条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煤资金:包括一九八三年至一 九八五年的集资煤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八五年以来的协作煤收入,及其 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的协作煤资金。 (二)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五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的拨改贷 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拨入技术改造使用的拨改贷资金。 (三)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媒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六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使用 的煤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拔入技术改造使用的煤改 贷资金。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专项技术改造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投资政策、 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促进区域经济及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必须以提高 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势产品为龙头,工艺技术为基础,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依托;必 须以调整产品结构、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出口创汇、替代进口为重点;必 须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不断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步 伐。 第四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关系全省国计民生的项目,企业资金 一时难以承受的,可视情况,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批准,给予减息或免息,但应严格 控制。 第五条 技术改造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记帐的办法。 第六条 技术改造基金由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统一管理、使用,技术改造领导组下 设基金管理组,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平衡、协调和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七条 技术改造基金使用时,原属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 煤、集资煤资金,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煤改贷资金,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应 分别与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会签后,由 省经济委员会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技术改造计划由省经济委员会编制,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审定后下达。 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的基金管理组,依据技术改造资金计划,分别通知省人民政府经济 技术协作办公室、有关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与基金管理部门、专业银行签订还贷协议。 否则,银行不予贷款。各部门应协办配合,保证计划按期实施。 技术改造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更不准挪用。 第九条 为用好用活技术改造基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在每年的 利息收入中,可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对回收贷款好及技术进步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 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于项目完成得好,能够提前还贷的企业,实行返还部分利息或奖励的优惠政策; 对于不能按时还贷或贷款逾期的企业,实行罚息。 第十条 各委托管理银行及金融机构,应分别按规定,向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省 经济委员会报送基金分季、分月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决算,并同时抄送省计划委员 会、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是指建设银行省分行、工商银 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山西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第十二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地、市技术改造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委员会制定。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试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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