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1988-09-25
1988年9月2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营业、工 作秩序,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厂长、经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职务,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依靠企业的党团和工会等组 织妥善处理职工提出的批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 制度,支持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条 对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企业生产、营业、工作秩序的行 为,都必须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企业的保卫组织 应及时制止其行为,必要时,将行为人带离现场,进行批评教育: (一)在厂长、经理办公室或其他工作场所以无理纠缠、尾随、拦阻车辆等方式 阻碍厂长、经理工作的; (二)到厂长、经理住所,以无理纠缠等方式干扰厂长、经理生活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无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经制止和批评教 育无效的; (二)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营业、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以侮辱、诽谤、恐吓、殴打、损毁财物等手段,侵犯厂长、经理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利的; (四)以围困、围攻等方式限制厂长、经理人身自由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治安管理处罚后仍继续无理取闹,扰乱企业生 产、营业、工作秩序,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障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或有第七条所列行为 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企业的保卫组织,应及时掌握有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各种不安 定因素,积极协同企业的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发现有伤害厂长、经理的迹象 时,应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应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紧急报 警,或将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企业的保卫组织和有关部门对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或者发现有侵害厂长、经理的迹象,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公安机关接到伤害厂长、经理的紧急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依法查处;无 故拖延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可按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厂长、经理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政府主管部 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其他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问题,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上一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下一篇:
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