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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
晋政发[1989]39号
颁布时间:1989-05-22
1989年5月22日 晋政发[1989]39号 近年来,全省高耗电工业发展过快,大大超过了电力建设的增长速度,特别是小 电石、小铁合金、小工业硅及小炭素制品等耗电高的工业迅猛发展,不仅造成了环境 污染,而且使我省电力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目前全省已建成这类企业一百三十六户, 电炉总容量为五十五点四六万千伏安,年耗电量四十亿千瓦时,需发电装机八十万干 瓦,占全省现有发电装机容量(不含大同二电厂的一百二十万千瓦)的百分之二十二。 此外,还有一批小棕钢玉、碳化硅等高耗电企业。由于电力供应严重不足,以新挤老, 以小挤大,计划外挤计划内的现象十分严重。 据初步测算,1989年全省将缺电五十亿千瓦时。国家今年十分强调要限制硅 铁、电石等产品的出口。为此,必须加强对全省高耗电工业的控制、管理,决定采取 以下措施: 一、1989、1990两年,除经国家和省计委批准的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得 再新建和扩建电石、铁合金、工业硅、碳化硅、炭素等高耗电工业项目。今后审批这 类项目前,不论规模大小,必须先由省三电办公室核准,同时企业需自备电站、或购 买相应规模的电力建设债券。凡未经省批准的高耗电项目,各级专业银行、投资公司 不予贷款。1988年4月19日晋政办发〔1988〕32号文下达之后,各地、 市、县、各部门自行批准建设的上述项目一律停建。 二、对已建成的高耗电工业企业,由各地、市计委牵头,会同经委、三电办、供 电、化工、冶金、环保和乡镇局等部门认真组织清理整顿。在供电紧张时,各地要对 电石电炉年产一万吨以下,硅铁电炉和工业硅电炉容量在一千八百千伏安以下者,除 贫困县和有自备电厂供电者外,一律停止供电。经过清理整顿后由省主管厅、局会同 省三电办公室发放准予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供电生产。 三、从1989年下半年起由省冶金厅、化工厅分别编制硅铁、工业硅、电石年 度生产计划,报省计委、省经委等有关部门后,由省计委下达指令性和指导性生产计 划。指令性计划广品由省统一调拔。 四、省三电办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和批准的供电计划,每季作一次调 整。所以高耗电生产企业,擞经省批准的重点企业外一律实行避峰用电。 五、高耗电工业产品的电价,从今年起一律实行多种电价办法。凡执行指令性计 划的,按照耗电定额,可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二分钱。 六、各高耗电企业,要加强管理,千方百计降低电耗,节约用电。超耗罚款办法 按晋政发〔1988〕35号文件执行。 七、严格禁止供电部门利用供电权与企业入股联营分利,也不准许将电网电力划 给劳动服务公司与企业联营入股。如发现上述情况,除没收其分得利润之外,要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收款项交省作为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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