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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试行认可制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经贸资字[1997]174号
颁布时间:1997-04-16
1997年4月16日 晋经贸资字[1997]174号 各地(市)、县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厅局(总会、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国发[1996]36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 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国经贸资[1996]809 号文《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精神,确保我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及产品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有效地防止个别企业及人员借机骗取享 受国家税收优惠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对此项工作管理的要求,现就工业企业资源综 合利用项目(产品)申报认可程序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省辖区的企业,生产符合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资源 综合利用目录》(见附件2)内容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具有法人资格、独 立核算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人员,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能 源、安全管理等经营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 2、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技术先进、工艺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 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推广应用价值;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经贸委、国家 税务部门颁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环境效益明显,不造成新的污染,对资 源进行综合利用。 三、申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工业企业资源综 合利用项目(产品)申报表"(见附件1),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经贸委(或省经 贸委授权的部门)牵头,会同国、地税局等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其申报条件、生 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经贸委(或其授权的部 门)颁发《认定意见》书,并在省经贸委备案,税务部门根据《认定意见》和国家有 关税法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监督管理 省经贸委及省国、地税局将不定期的组织有关专家对已认定的企业项目(产品)各 项指标进行检查,对企业不按认定的工艺路线,产品配方进行生产而影响综合利用效 益的要限期整改。否则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各地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将文件转发到企业,督促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以推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经 贸委资源处。 附件:1、山西省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申报表 2、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附件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1996年11月28日 一、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母页岩、 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 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 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钻、硫、莹石、磷、钒、氟精 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其 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 铋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钻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 锂云母; 5、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以及利用伴生卤水提 取的稀有金属; 6、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锑、 碘、稀土、雌黄; 7、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钻、铅、钒、钛、铌、稀土; 8、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 9、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钻、铋、铅及其他黑色、有色金属。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l、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灰(渣)、锅炉炉渣、硼尾矿粉及其他废渣生 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树脂和橡胶 填料、防水和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材料、合成材料、 装饰材料、肥料、矿(岩)棉、泡沫玻璃、人工鱼礁、净水剂、土壤改良剂、作物栽 培剂、浮球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氧化铝和从石煤中提 取的镓、钒;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的电力和热 力; 3、从炭素生产废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炭化硅; 4、从冶炼渣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平炉渣、铁合金炉渣和氧化铝产出 赤泥中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废耐火砖、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用回 收的资源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化铁料、铁合金冶炼熔剂和水泥、砖瓦、砌块、碎 石等建材产品; 5、从有色金属灰渣中提取的金属、稀土及生产的化工、建材产品; 6、利用铜、铝、镁屑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7、利用硫铁矿渣、硫铁矿燃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 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 渣、氧化铝、脱硫石膏及其他炉渣提取和生产的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 合硫酸铁、铬铁、建筑材料、金属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饲料; 8、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废丝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中密度纤维 板、碎粒板、颗粒粕、酒精、溶剂、味精、饲料、肥料、醋酸、酵母、维生素、赖氨 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单细胞蛋白、减水剂、二氧化碳及水泥; 9、利用食品、粮油、酿酒、淀粉废渣回收和生产的饲料、蛋白饲料、碳化硅、 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0、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废油、皮边等生产的油脂、铬化物、 硬脂酸、油酸、皮胶、蛋白饲料、氨基酸类、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 11、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等回收的金属和非金属 以及生产的建材产品; 12、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隔油渣、浮选渣、污泥渣生产的甲烷气、洗涤剂产品; 13、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 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三、废水(液)的综合利用 l、利用化纤废水、浆粕、浆粕黑液、纸浆废液、制皂废水、制革废水、洗毛污 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感光材料废液、有机和无机废液以及晴纶生产中的废溶剂 等回收和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 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二酸、盐酸、粘合剂、酒精、香 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生产所排母液生产的氯化钾、工业溴、四溴乙烷、 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菱镁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产的制冷剂、 医药用中间体、阻燃剂、燃料、肥料; 3、利用酿酒、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等有机废液生产的固体蛋白饲料、饲 料蛋白、酶制剂、蛋白粉、滤饼、肥料、沼气; 4、利用石油加工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回收和生产的硫磺、硫酸、芒 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氨水、液氨、化肥; 5、利用化工废液(水)、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铵、氟化铵、氯化钙、稀土, 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6、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 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氧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再生酸及其产品; 7、从焦化剩余氨水、终冷水、锰铁高炉煤气洗涤水中回收生产的黄血盐、氰化 钾(钠)、酚荼及其制品; 8、利用废旧油气井和煤矿矿井水开发生产的热水、盐水; 9、利用伴生卤水开发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等盐化工产 品; 10、利用调节浇铸大型铸件的两炉不同型号的钢水生产的钢锭产品; 11、利用高纯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硅废液开发的有机硅系列产品。 四、废气的综合利用 1、从炼钢转炉、铁合金电炉回收的煤气和回收放散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电 石炉气和有色冶炼煤气生产的蒸汽、电; 2、从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回收的硫磺、硫酸、硫铵、硫氰化物、硫代硫酸盐; 3、制氧时分离回收的氩、氦、氡等气体; 4、从焙烧窖炉等废气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尘、耐火材料粉尘、沥青; 5、从煤制气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6、从烧结烟气中回收的氰化盐、硫酸盐;从铸铁机、混铁炉废气中回收的石墨 粉尘及其制品; 7、利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含有色金属冶炼)废气,磷肥生产中含 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精炼再生气,氯碱生产中含氯化氢尾气以及利用硫酸、硝 酸、黄磷等生产中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钠、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 硫脲、氧化碳气体、碳酸锶、冷凝物、惰性气体、氟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铵、 亚硫酸铵、硝酸钠、草酸; 8、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9、燃煤烟气脱硫付产品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建材产品等副 产品及其制成品; 10、利用有色金属冶炼烟气提炼或加工的硫磺、汞、有色金属、硫酸; 11、从石灰生产排放的烟气中回收生产的干冰、液体二氧化碳、重质碳酸钙、轻 质碳酸钙、精细石灰产品; 12、利用酿酒和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 1、利用废旧金属加工生产的炼钢和铸造原料、铸件、铁砂丸、铁球、铁粉、氧 化铁红、铁黄、金属配件; 2、利用铝、铜、镁屑等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3、利用废溶液、废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4、利用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及化工产品; 5、利用废电缆、废电线、易拉罐、废马口铁、牙膏皮、废感光材料、废电池、 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6、利用废棉、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破旧布、旧衣料、旧布鞋和纺织厂、 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纱及织物、非织料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切片、 轴瓦; 7、利用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胶、轮胎、汽油、 柴油、润滑油、炭黑、钢丝、煤气、防水材料; 8、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土工制品、防水材料、装饰材料以 及从废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 9、利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纸张、纸板、铅笔、轴瓦; 10、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玻璃制品及复合材料; 11、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 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12、旧轮胎翻新和翻胎用胎面胶。 六、其他 1、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边角余料、次小薪材、抚育间伐材、 农作物桔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刨花 板、小胶合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 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拷胶、树皮胶、松香、松节油、生漆、糖醛、饲料、 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如木竹牙签、小灰条子、木竹条等)、 草酸、锯末炭棒以及长度在2米以下的板方材; 2、利用木竹皮、叶、根、锯末生产的木耳、香菇及香精、香料、中药材; 3、利用锯末、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酚醛或腮醛塑料; 4、利用刨花、锯末生产的菱镁制品; 5、利用废包装物生产的包装箱、木器、建材产品等; 6、利用退役火药生产工业炸药; 7、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工业炉窑尾气、余热,城市垃圾、地热、农林废 弃物等生产的电力、热力; 8、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养鱼; 9、利用盐田水域发展养殖业,生产卤虫、对虾、盐藻、螺旋藻、鱼、贝; 10、利用低值鱼虾及鱼加工下脚料生产的饲料、鱼粉; 11、利用虾头、蟹壳、虾皮等生产的脑酱、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 12、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产的建材产品; 13、利用垃圾生产的肥料、饲料、建材产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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