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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税局 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1997-01-16

     1997年1月16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搞好国有企业"三十条"和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 神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有关问题 (一)关于重点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省政府确定的60户重点企业改制 后,国家资本的收益即国有资产的收益,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根据企业技术改造 任务的轻重,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国有重点企业投资, 增加国家资本金,或借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二)关于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及全省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债务清偿次序。 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太原、大同两市,要全面落实国家、省的各项优 惠政策。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破产财产(包括 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清偿次序为:先安置职工,再偿税,再还债。企业破产前向职工 筹借的款项视为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可根据实际使用时间,按照银行同期存 款利率支付。此办法限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和全省国有工业企业。 (三)积极支持全省产业结构和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各级财政要围绕重点发展的四 大带头产业、十大系列产品和80种市场潜力大、质量档次高、销售上亿元、利税上千 万元的重点产品,结合财源建设实行重点投资。 (四)建立产权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财产清查、产权界 定的基础上明确产权投资主体,建立产权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省级企业的 投资主体,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地市以下企业 投资主体的确认,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审核 后,逐级上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由省国资局报省政府批准;对条 件尚不具备、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企业,由同级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 同级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暂行出资者职能。 经批准的投资主体或政府委托暂行出资者职能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正 确行使好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责任。 在建立和发展企业集团的过程中,确需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应由集团公司 (即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 府审批(其中申请授权成为政府投资机构的应逐步审核后由省国资局报省政府批准)。 经批准同意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应与有关成员企业共同制定《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产权变更登 记等手续。 (五)关于新分立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财政返还清偿债务。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 企业,可采取分立的办法,分块搞活。对有望搞活的车间、分厂或生产线,可依法设 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企业。分立出的新企业,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核实债 务。新企业按资产比例相应承担原企业债务,在三年内用返还的所得税清偿,清偿部 分首先用于弥补欠发的职工工资。 (六)关于企业兼并和濒临破产企业兴办第三产业的所得税优惠。被兼并企业以往 年度的欠税,兼并企业缴纳确有因难的,应提出清欠计划,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缓缴, 缓缴期限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优势企业收购、兼并中小企业,对被兼并、收购企业以前年度的经营性亏损挂帐, 可视同优势企业的亏损挂帐,经主管财税机关审定后,允许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 补。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视为法定亏损弥补年限计算。若在法定亏损弥补年限 内仍未能补足的亏损额,未补足部分不得再在税前弥补。 对经营困难、停产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新办的第三产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2年。 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 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益、商贸、物资、对外贸易、旅游、居民服务、教育文化、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在1年内免征所得税。 (七)关于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利用废水、废 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 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 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1年。 (八)关于企业改组后新办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所得税优惠。企业改组后新办的企 业,凡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达到30%不足 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不达30%的,每安置一人在3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2000 元,减征所得税额最高不超过应交所得税的一半。 (九)关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在国务院批准的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2年后可减 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问题 (十)关于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进行技术改造和开发后新增效益上缴所得税,由财政 返还企业。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有关部门在下达资金计划时 必须会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效益上缴的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 通过退库方式返还企业。新增效益的确定: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可按项目的投资比例、 资产利润率等方法计算新增效益;属于技术开发项目,要单独核算新增效益。 (十一)关于增强重点企业的技术开发实力。国有企业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按照 "两则"规定,据实列支技术开发费。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全年销 售收入的1%,企业技术开发费增年幅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 (十二)关于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所购设备、仪器等摊入管理费。企业为开发新技 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 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十三)关于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在技术转让及转让过程中 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培训、服务所得,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十四)关于企业用于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开发的中试设备加速折旧。企业用 于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开发的中试设备的年限,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应报经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十五)关于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上缴增值税25%部分财政列支返还企业。凡生产新 产品的地方国有企业,新产品试产计划,必须经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由省财政厅会同 省经贸委、省科委联合下达计划。凡列入国家和省级新产品计划的企业,自新产品销 售之日起,新产品上缴的增值税部分的25%,经税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返还给企业。返还年限为国家级的3年、省级的2年。 (十六)关于集团公司联合攻关,收取技术开发费。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 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 则,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可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成员企 业缴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中列支;集团公司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 支出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作为国家资本金,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结余部分,要 退回原企业冲销管理费用。 (十七)关于三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三资企业中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先 进技术产业项目,开发出口产品和改造支柱产业的企业,经主管地税部门认定,从开 业或投产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 (十八)关于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国家专 项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对我省现有国有企业的技术装备进行 改造的直接投资项目。该项目必须在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查核实,同时开具投资方向 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后方可执行。 地方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县级财政按年初收入预算中投资方向调节税的25 %列当年支出,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三、关于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增资、减债问题 (十九)关于降低各项费用,新增效益上缴所得税,财政同比例列支返还。所有企 业都要扎扎实实抓好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全面企业管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 支,提高效益。从1996年起,企业销售费用率(费用包括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管理 费用、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同级财政要按同比例对企业上缴的 所得税于次年采取列支的办法返还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 (二十)关于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和省60户重点企业返还 所得税。太原、大同两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60 户重点企业都要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各级财政部门对实施范围内的本级企业 按实际上缴所得税额的15%,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集中拨给急需支持的企业,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省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省财 政厅报送上季度的所得税入库汇总表,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复印件。省级企业所需的流 动资本,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下达支出预算, 开具"拨款凭证"以"拨补国有企业流动资本"科目从省金库拨付企业。太原市、大同市 和其他地市的重点企业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拍卖、转让存量资产的收益,要按照《山西省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 法》上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比照上述办法用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对返还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到同级国资部门办理增加资本金的有关手续。 (二十一)关于重点企业省财政"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对60户重点企业中有省 财政"拨改贷"的,可区别情况,一次或分次将"拨改贷"改为国家资本金,自省政府晋 政发(1995)50号和晋政发(1996)54号文下达之日起,开户行不再对已核转国家资本金 的省财政"拨改贷"资金计收利息。对国有亏损企业,省财政"拨改贷"资金暂不转作国 家资本金。但对连续3年亏损、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省财政厅会省经 贸委或省计委批准,可豁免利息。 整体改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可将原省财政"拨改贷"的本金及未收回的 利息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资产收益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执行。资产收益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作为技术改造基金。 尚未进行改制的企业,采取增加实收资本,减少长期负债处理。正在建设和没有 正式投产移交的项目暂不作处理。 (二十二)关于重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资产损失冲销资本公积金。对重点企 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呆坏帐、潜亏及经营性亏损挂帐等资产损失,由省清产核资 办公室再进行一次审核,凡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应冲销资本公积金或资本金。 (二十三)加快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企业所办的学校(主要指普及九年制 义务教育的初中、小学),在自愿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步分离:企业所在地有接收 能力的,由地方政府将企业所办学校的人员、资产全部划归地方管理,所需经费纳入 本级教育事业费预算;企业所在地接收能力较弱的,可先将企业所办学校的人员、资 产划归地方管理,所需经费以上年实际开支数为基数,每年递减20%。划归地方政府 管理的学校的开支标准,比照当地同类学校,其差额部分,由本级财政补足。企业所 在地没有条件接收的,当地财政应将企业上缴的教育费附加,返还给办学校的企业。 企业所办的医院分离出来后,原则上作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实体,自收自支,自负 盈亏。在分离出来的初期,原企业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分离出来的医院可以参加医疗 保险的医院体系,也可以作为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四、关于扩大对外开放问题 (二十四)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所得税优惠。对外商投资的项目,实行所得税返还, 使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不超过15%,返还的所得税一般作为中方投资。对已 达注册资本以上的部分,作为中方投入的长期负债,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周转。 以上实施细则请各地市、各部门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本 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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