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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979]24号
颁布时间:1979-02-26
1979年2月26日 晋革发[1979]24号 遵照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五日颁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 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我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希贯彻执行。 一、木材(包括元木、▲材、柃材、电杆、坑木、制材、小规格材、薪炭村、木 片、纤维板、胶合板、抬杆、柄把、大批的竹木制品)的铁路及车、船等长途运输, 必须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办理签证。省内自产木材根据省、地、市计委下达的省内自 产木材分配计划办理签证;国拨入晋木材的再运输按其主管部门的调拔计划以及有关 规定、条例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运输。不按国家计划和政策规定收购的木材、非经 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随意进入林区社队擅自收购的木材以及不按政策规定非法协作的 木材,一律不予办理签证手续,并将其所有的木材收归国有,另行分配。 (1)铁路运输。木材的铁路运输,一律由省林业局签证后,铁路部门方可办理 承运手续。从一九七九年起,省直各森林经营局所属铁路沿线的木材转运站,可试行 "统一送货"的办法(公路沿线交货点,用户可直接自提)。 (2)车、船等长途运输。凡属在本地区内跨县的木材运输,由县林业主管部门 办理签证;凡在本省内跨地区的木材运输,由地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签证;凡属出省 的木材运输,一律由省林业局办理签证;凡属县范围内的短途木材运输,一般不需办 理签证手续,但重点产材林区国营林场范围内的社队木材运输,应由国营林场提出签 证意见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签证。 各国营林场生产的木材,在本省范围内的车、船等长途运输,省林业局委托各森 林经营局及各行政公署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木材分配调整计划,办理签 证手续。 二、设立木材检查站。省内主要木材产区的主要交通道口,由省林业局委托各森 林经营局设立木材检查站,站卡位置由各森林经营局和所在县共同协商选定。其他地 区由地、市、县工商、林业部门联合设卡,所有木材检查站,都需经省护林防火指挥 部颁发检查许可证方能施行检查。对没有或不符合上述签证手续的木材,一律扣压, 一月内补不上运输手续者,收归国有。 此通知自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凡省内过去下达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 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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