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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颁布时间:1997-03-19

       1997年3月19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现发布《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发挥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交通安全管理 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在同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综合治理本辖区交通安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及考核、奖罚办法;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追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村、街 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或其他交通安全组织。基层交通 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本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章和肇事案件。   第五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可按单位设立,也可由几个单位合并设立,或按 单位驻地划片设立。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消应经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建立机动车档案、驾驶员档案及交通事故档案 和自行车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接受管理。   第七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驾驶员安全活动制度;   (三)车辆定期检查制度;   (四)事故分析制度;   (五)安全奖惩制度。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中小学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每年4月1日至7日为全省交通安全宣传周。   第九条  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可依法开设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各地、市、县根据 需要设立分校,对违章、肇事驾驶员进行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事故的,可 采取停车学习、挂牌警告等措施;事故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 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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