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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晋政发[1985]46号
颁布时间:1985-05-16
1985年5月16日 晋政发[1985]46号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确保公路畅 通,保证我省经济建设的 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道路上通行的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交通 法规,听从交通管理人员 的指挥。 二、凡属国家正式养护的道路,均由交通部门和公安 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在各 自管辖的范围内指挥交通,检查违章。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在公路上设置关卡 或组织人员拦检车辆,已设置的关卡应立即拆除。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检查时,须经省 交通监理机关批准。 三、指挥交通使用的红绿旗,检查违章使用的驾驶员 待理证、临时行驶证、交 通违章罚款收据等,由省交通、公安部门统一制发,仅限于各地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 的交通管理机关执行公务时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仿制、印制和使用。 四、重申下列规定:严禁无牌车辆行驶,严禁无证驾 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 超速、超载,严禁强行超车,严禁驾驶室超员,严禁拖拉机载人,限制超过桥梁载重 能力的车辆通行。 五、今后凡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人员,必须经过正规 培训(培训办法由省交通 厅制定),未经培训者一律不得报考。 六、凡上公路营运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必须持有交通 监理、公安车管部门核发 的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否则,不准上路营运。所 有参加运输的汽车、拖拉机和船舶都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从事货运的还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七、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农牧 作业及商业性活动。道路 两侧的一切设施均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养护部门要健全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 护设施,随时清除路障,排除险情。铁路与公路平交口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八、对违反本通告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 教育和警告、罚款、扣车、 吊扣或吊销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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