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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0〕13号
颁布时间:2000-03-31
2000年3月31日 晋政发〔2000〕1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 业: 现将《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 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实事求是地测定住房补贴系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 施方案,并按《意见》中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审批。 二、认真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进一步落实无房户和住 房不达标户的真实情况,准确测算住房补贴资金的需求量。 三、尽快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具体办法,落实原住房建设、维 修资金的划转额和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的余额,以便方案出台后使住房补贴发放 到位,有效扩大住宅消费。 四、发放住房补贴时,要严格审批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 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的个人要制定处罚办法,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负责 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要加强宣传,让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有关政策,理 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全面 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 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发〔1998〕23号为指 针,稳步推进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需要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宅 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地解决城镇居民对住房的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力求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 住房与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货币支付量基本平衡;力求新职 工和无房户、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量基本平衡;新职工按月补贴,老职工一次性 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坚持政策属地、财政分级负担;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 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实施范围、条件、时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是,各级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 单位。财政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参照本《意见》,结合本 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制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房改部门 批准后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自行制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经主管 部门审核,报同级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条件是,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 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 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三)实施时间是,太原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市、县从20 00年1月1日起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其他市、县最迟从2000年7月 1日起实施。 (四)实施对象是,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住 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简称老职工);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 工(简称新职工)。无房户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 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享受政府优惠价格购买过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 作建房)的职工。确认无房户职工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房改部门根 据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住房未达标户职工是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 工。 各类人员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地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 方米,科级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 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 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意见》规定的机关单位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补贴系数根据经济适用住房 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补贴年限等因素测算确定。 补贴系数=(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价格×60÷2-职工年平均工资× 4)÷补贴发放年限÷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一)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发〔1998〕23号 文件规定的七项成本因素加3%以下的利润测定。城区、郊区及建制镇,在确 定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时,应分别单独进行测定。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核定。 (三)住房补贴测算年限以32年计。 (四)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国家的规定,可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由市、县房改部门测算,报经同级政府审定,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批准 后执行。 四、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一)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随工资按月 计发住房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1、月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补贴系数 2、职工当月工资构成,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逐年核定。 (二)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未达标户职工,发放住房补 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进行。一次性补贴含两项内容,一是 按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已有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二是当地建立住房公积 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按月补贴是指在职工其余的工作年限内,逐月进行补 贴。 1、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补贴系数×12×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 台前工龄)+(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 准) (2)对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的其余工作年限,比照新职工住房补贴 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按月计发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2、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补贴系数×12×当地住房补贴方案 出台前工龄)+(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 准)〕×K K=(规定的住房面积-已购未达标的住房面积)÷规定的住房面积 (2)对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的其余工作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月补贴 额,逐月进行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月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补贴系数×K 3、计算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几项规定 (1)计算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的月工资,以职工本人1998年度 月平均工资为准。月工资构成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核定。 (2)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的职工工龄,按照职工实际的工作年限计 算。已离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 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3)年度工龄折扣额,为当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关于深 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109号)测 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额,住房公积金公助部分按100%贴现。 (4)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以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 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的工龄计算。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管理 1、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 各自所在单位计发。 2、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算汇总,报同级房改部门审核。房改 部门负责对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职工进行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 审批下达拨款指标和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对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住房 基金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或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拨付。 3、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至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 理。 4、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建造住房、大修理自住 房、交纳商品住房租金、偿还购房贷款时才能提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 府制定。 5、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专户内住房补贴余额。 6、住房补贴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应由离退休后的管理 单位一次性发至本人。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单位向职工 发放住房补贴,实行预算内列收列支管理。主要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和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划转资金以19 96、1997、1998年三年实际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平均数核定。今 后,随经济增长水平逐年上调。) 2、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3、预算外政策调控资金; 4、各级财政新增预算; 5、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二)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 放住房补贴,专款专用。主要资金来源有: 1、城市住房基金和财政预外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2、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多层住宅留20%, 高层住宅留30%)后的资金; 3、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4、单位划转的住房折旧和大修理资金。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省 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房改等 部门制定。 六、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继续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仍可 按届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予以购买。 (二)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 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 后,住房面积未达标,可按住房未达标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 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时,可按无房户对待计发住房补贴。 (三)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租赁公有住房和政府廉租住房,不得购 买享受房改优惠价格的公有住房,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集资建 房和合作建房。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 的6%执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10%执行。 (五)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 7〕144号)规定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是扩大住宅消费的制度保证,是建立城镇 住房新制度的核心环节,是一项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 切身利益,要做到政策公开,利益公平。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 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测算,根据《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 的实施方案,特别要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转工作。 (二)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审批,按照晋政发〔1998〕23号文件的 规定执行。 (三)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房改纪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 局,按照统一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运作,保证住房货币分 配工作的顺利推进。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房改配套文件, 必须商省房改主管部门后颁发。各地要在认真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职 工个人住房档案,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补贴对象,核定补贴标准,不得随 意扩大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 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 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 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 相应处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建设委员会会同监察等 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搞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化分 配的意义、目的、原则和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房改,确保全省城镇住 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 军队系统的住房补贴方案由军队制定,驻地人民政府要热情予以支持。 本《意见》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 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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