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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地税发[2001]194号
颁布时间:2001-09-13
2001年9月13日 市地税发[2001]194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根据省局142号文件精神,经与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研究,现将需要委托养老保 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扣代缴的范围 包括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的人员,异地专入人员和对企业的 离退休职工以前年度欠费的补缴。 二、代扣代缴票证管理规定 1、代扣代缴一律使用地税局提供的社保费征收专用缴款书(如有现金收入业务 的,提供现金缴款凭证),其中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所需凭证统一由市地税一分局负责 提供,其余各区县地税局(含两个开发区)需要办理代扣代缴委托业务的,在签订委 托协议后,向养老经办机构提供所需凭证。 2、社保费缴款凭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健全规章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签定票证使用协议,社保费基 金现金收款凭证应视同现金管理,与代征代扣凭证管理方法相同。各局要对提供给养 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凭证设立专门台帐和征管档案,并要求社保部门严格按规定抓好票 据的领用、缴销、作废、填开和登记工作,按月上报票证用存情况月报表,凡造成缴 款凭证丢失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收入由社保部门负责核算,并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将征 缴入库金额和当期票证领用情况书面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向地税 一分局提供)。 除地税一分局每月将本局收入与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代征部门分开统计上报市局外, 其余各局应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征部分计入本局当月收入,一并上报市局。 三、帐务处理 1、根据省地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允许有代征业务的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设立特种结算帐户。 2、缴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特种结算帐户的养老保险费,要按月(月末最后一天) 及时上划指定银行,月末帐户无余额。 四、票证传递 1、2001年5至8月发生的收入缴款凭证,由地税部门牵头,同级社保部门 和地税开户银行参与,由银行向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凭证移交。 2、2001年9月份以后发生的收入缴款凭证,应由银行直接向地税和社保部 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进行传送。 五、报表统计 省局要求,从9月份开始,各地市社保费收入应由计会部门按旬上报,并于次月 5日前同时向省局计会处和基金处上报当月进度。因此,各局计会科要认真做好社保 费收入的统计工作,除旬报外,应在次月3日前,将当月入库情况报市局。 六、各局要加强与财政、社保、银行等部门的联系,从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出发, 坚持社保费协调会计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社保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社保费 工作的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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