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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0]017号
颁布时间:2000-01-05
2000年1月5日 陕国税函[2000]017号 西安、汉中市国家税务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1999]886号)的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所属企业,199 9年度向其总机构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 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中国核工业公司四零五厂 471 汉中市 2 中国核工业公司西安核仪器厂 45 西安市 3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西安核设备制造厂 27 西安市 合 计 54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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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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