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0]010号
颁布时间:2000-01-05
2000年1月5日 陕国税函[2000]010号 西安、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1999]872号)的规定,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1999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为215万元(具体见附件)。其所属企 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 整。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陕西柴油机厂 90 兴平市 2、 西安东风仪表厂 60 西安市 3、 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 45 西安市 4、 中国船舶工业热加工工艺研究所 15 兴平市 5、 中国船舶工业技术档案馆 5 兴平市 合 计 215 (2)
上一篇: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陆工程公司1999年度向总机构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