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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0]026号
颁布时间:2000-01-18
2000年1月18日 陕国税函[2000]026号 西安、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32号)规定,西安墙体材 料研究设计院、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1999年度分别向其总机构中国新型建筑材料 (集团)公司上交管理费10万元、4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 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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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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