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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1999年度向其总机构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0]023号
颁布时间:2000-01-18
2000年1月18日 陕国税函[2000]023号 西安、宝鸡、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931号)规定: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西安中远国际 货运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1999年度按各 自业务收入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价准上交的管理费 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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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1999年度向其总机构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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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西北农房物资公司向其总机构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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