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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9]433号
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陕国税函[1999]433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1999]842号)的规定,中国电子器材有西北公司,一九九 九年度向其总机构上交管理费3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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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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