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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1999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9]441号
颁布时间:1999-12-24
1999年12月24日 陕国税函[1999]441号 西安、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局机构管理费扣除标 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838号)的规定,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企 业,1999年向其总机构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金额(万元) 1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771所) 70 2西安空间无线电技术研究所(504所) 150 3 陕西苍松机械厂(7171厂) 20 4 陕西红光机械厂(7103厂) 20 5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总公司企业本级(067) 1 6 067基地计量测试研究所 1 7 067基地第十一研究所(11所) 40 8 陕西灯塔电机厂(7107厂) 15 9 陕西红川机械厂(7414厂) 25 10 陕西长虹化工厂(7416厂) 20 11 陕西延风汽车修配厂(7424厂) 2 12西安航天兰凌机械厂(7422厂) 15 13 向阳化工厂机构公司企业本级(四院) 6 14 陕西动力机构研究所(41所) 30 15 陕西非金属材料工艺研究所(43所) 35 16 陕西电器研究所(44所) 7 17 陕西化学动力实验所(47所) 7 18 向阳化工机械公司47研究所(47所) 1 19 向阳化工机械公司事业本级(四院) 50 20 合 计 5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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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1999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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