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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请示
周国税发[1997]036号
颁布时间:1997-03-24
1997年3月24日 周国税发[1997]036号 市国税局: 我县所属省级企业黄河药厂,以生产药品为主,另有出售的副产品玉米油和废料 回收加工生产的产品蛋白粉。自94年新税制实施后一直按照不同货物的适用税率申 报纳税。该厂生产的蛋白粉属废渣料经烘干而成,其成份未有改变,货物销售对象为 饲料厂和养殖业专业户。该企业已提出申请对其蛋白粉应按饲料征税。根据财税字 (96)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同意见, 对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在9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妥否,请批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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