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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7]33号
颁布时间:1997-01-05
1997年1月5日 市地税发[1997]33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 6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中国联通西安GSM通信网与西安中国电信公 用通信主网网间话费结算细则”的话费结算办法,核算各自的话费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附件:“中国联通西安GSM通信网与西安中国电信公用通信主网网间话费结算细则” 甲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乙方:西安市电信局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1411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作为双方进行话费结算工作的依据。若有与文件精神不符之处,经双方确认可以重新 修订本细则。 细则(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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