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1]207号
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9日 市国税发[2001]207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2001]11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1] 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3)
上一篇: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