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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0]441号
颁布时间:2000-11-07
2000年11月7日 市国税发[2000]441号 市国税二分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0]262号)转发给你局,并就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的审核程序,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执行。 二、电信企业坏帐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确认;超过2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确认。 附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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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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