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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9]174号
颁布时间:1999-07-02
1999年7月2日 陕国税函[1999]17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 99]362号),现将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三、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附属的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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