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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2]234号
颁布时间:2002-07-26
2002年7月26日 陕国税函[2002]23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2]522号)的规定,现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明确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2002年底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 得税。 三、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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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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