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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02]9号
颁布时间:2002-03-11
2002年3月11日 陕财税[2002]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2]20号文件,同意免征我省境内对森林抚育、 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 农业特产税的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 (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 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2米以下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 原木条、松木杆、杂木杆、脚手杆、短原木等);薪材。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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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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