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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9]187号
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市国税发[1999]187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税款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障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我市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如遇到特殊困难,无 法按期申报纳税时,应当在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当期税款审批手续。 第四条 纳税人遇到的特殊困难是指: 1、纳税人遭受水、火、风、雹、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受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对企业资金周转有直接影响; 4、短期贷款被严重拖欠,企业流动资金匮乏; 5、纳税人经营管理不善,其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 6、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第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由县以上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各局审批权限如下: 1、市国税一分局、二分局、涉外分局、高新分局、经济开发分局的审批权限为1 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市国税新城分局、碑林分局、莲湖分局、雁塔分局、未央分局、灞桥分局、闫 良分局、临潼分局的审批权限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3、各县国税局的审批权限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4、各分局、县局超过各自审批权限的,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5、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超过400万元的,由市局报省局审批。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六条 经审核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 1、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申请须包括纳税人延期 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期、延期缴纳税款原因、申请延期期限、清缴计划、 措施等内容; 2、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 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 明。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各县局在10万元 以上、八区分局在30万元以上、各直属分局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派员调查核实, 形成文字材料备案;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的,在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 款申请审批表》后按如下程序进行: (1) 调查部门签署意见; (2) 征管部门审核; (3) 局领导按规定权限审批; (4) 超出权限的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5) 交征收部门执行。 第八条 同一纳税人应纳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再次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逐级报省局批准。 第九条 各局要建立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台帐,登记经批准延期纳税的税款,与 欠税分别统计、核算。 第十条 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到期前10日内,由台帐管理科室通知征收单位催交 税款,征收单位应在期满之日起10日内填制《缓缴税款清缴反馈单》将纳税人解缴 税款情况反馈批准部门。 第十一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纳税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 的,税务机关可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 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 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造成欠税事实的,不予批准延 期纳税。未予批准延期纳税的纳税人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各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一经发现,除予以纠正、追缴应纳未纳的税款外,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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