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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市财发[2002]144号
颁布时间:2002-04-10
2002年4月10日 市财发[2002]144号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 县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西安海关《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 [200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西安海关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02]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2]2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我省境内公路国道、 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待省政府决定后我们将另行发文予 以明确。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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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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