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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驻陕企业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2]80号
颁布时间:2002-02-28
2002年2月28日 陕国税函[2002]80号 西安、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
》(国税函[2002]39号)规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北办事处(西安 市)、西安维尔特机械产品服务部(西安市)、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咸阳市) 2001年度向其总机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分别上缴管理费20万元、30万元、 10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 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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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驻陕企业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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