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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向下属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2]33号
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9日 陕地税函[2002]33号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报来《关于编报2002年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的报告》(陕信劳服管发[2002]002号)。经审核, 该中心符合陕地税发[1996]203号和陕地税发[1999]083号文件的 有关规定,同意按所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2‰向下属单位计提2002年度总 机构管理费,专门用于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费用开支,总额应控制在36万元 以内。所属各企业在比例以内上缴的管理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 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附件: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所属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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