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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下属全资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2]34号
颁布时间:2002-02-15
2002年2月15日 陕地税函[2002]34号 西安市、延安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西安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对所属全资企业提取管理费的申请 报告》(西延工贸发[2001]第40号)。经审核,该公司符合陕地税发 [1996]203号和陕地税发[1999]0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按所 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2%向下属单位计提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总 额应控制在88万元以内。所属各全资企业在比例以内上缴的管理费,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附件:西安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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