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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2]27号
颁布时间:2002-01-21
2002年1月21日 陕国税函[2002]27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1]915号)规定,现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营业部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营业部,在2001年底前,按照《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营业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 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01年度起,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营业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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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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