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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级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市财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2002-01-31
2002年1月31日 市财发[2002]51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 局: 为了支持市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 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 财税[2001]75号精神,现就我市市级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 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 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济、服务活动,可 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市党校、市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 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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