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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铁路信号工厂上缴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363号
颁布时间:2001-11-02
2001年11月2日 陕国税函[2001]363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
》(国税函[2001]746号)规定,西安铁路信号工厂2001年度向 其总机构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上缴技术开发费10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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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铁路信号工厂上缴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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