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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6]146号
颁布时间:1996-08-23
1996年8月23日 陕地税发[1996]14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业附业单位向 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对铁路工业附业单位 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1996年6月1日起, 也恢复征收,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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