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陕地税函[1995]057号
颁布时间:1995-09-04
1995年9月4日 陕地税函[1995]05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的 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对当地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其所 使用的收费凭证全省统一使用服务业发票,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 请示》的批复
(3)
上一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