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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财税问题的补充意见
陕农金改办[1997]2号
颁布时间:1997-01-31
1997年1月31日 陕农金改办[1997]2号 各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印发的 《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农金改办[1996]48号)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税务局制订的《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 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信用社催收贷款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应收利息, 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进入当期损益。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信用社 表外科目核算的应收利息不计征营业税,待信用社实际收到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时,再 计征营业税。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3号文件规定。信用社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县 联社及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县联社及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份开始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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