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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1996]021号
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陕财税[1996]021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省 委、省政府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 规定,对我省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中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高新区外的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中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内和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全省范围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 高新技术产品。 二、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包括西安、宝鸡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 杨陵、咸阳、渭南三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即高 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 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具体按陕地税发[1995]07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 得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从被认定年度起,其缴纳 的所得税三年内先征后返,由财政列支,专项用于企业科技开发。 五、对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 定后,其缴纳的所得税,三年内先征后返,由财政列支,专项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科技 开发。 六、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所得税返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由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进行 单独核算,不能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2、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申报的盈亏情况, 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的应纳所得税单独填开缴款书。 3、对列入返还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由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 提出申请,并附省科委的认定证书、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所得税缴款 书,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列支或返还手续。具体退付办法按照陕财预 [1995]065号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涉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及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范围, 按省科委制定的统一规定执行。 八、不通知不适用中央企业和三资企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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