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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机构改革后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999]027号
颁布时间:1999-09-24
1999年9月24日 陕财税[1999]027号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省与西安市四大专业银行(工行、农行、建行、 中行)进行了合并,原省行直属机构大部分并入了市行直属机构。这一改革直接影响 着对金融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省与西安市财政收入的正确划解。为便于税收征管, 方便纳税,确保省、市财政收入的征收入库,经研究,对省与西安市银行机构合并后 的税收征管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的原直属机构合并后仍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支 行,其应纳的地方营业税及城建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收 入归省级。 二、银行机构合并后,原省行直属机构并入西安市某支行的,该支行应纳的地方 营业税及城建税,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按照原各机构1998年 实际交纳地方营业税、城建税的省、市收入划分比例(具体比例见附表),分别上缴 省、市国库。 三、原西安市行直属机构及各支行在机构改革后未与省行直属机构合并,仍为独 立核算、独立经营机构的,继续维持原纳税关系不变,按西安市对各专业银行的税收 征管规定执行。 四、金融体制改革后,新成立的驻陕大区银行、省级分行、省属支行,其应缴纳 的地方营业税及城建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省级。 五、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与西安市地税局应相互协作配合,按规定严格划分征管 范围,做好银行系统的税收征管工作。 六、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九月份以前征收级次发生错误的,要 及时进行调库纠正。 附件:省市有关银行机构改革后已合并支行1998年税收比例划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税额 单位名称 税额 省级所占比例 市工行西新街支行 97 省工行东新街 764 88.73% 支行(营业部) 市农行城区支行 137 省农行柴家什字办事处 5 3.52% 市农行解放路支行 7 省农行东五路营业部 30 81.08% 合 计 234 合 计 769 76.6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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