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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缴纳税费和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9]197号
颁布时间:1999-09-03
1999年9月3日 陕地税发[1999]19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财政局、省高管局、省公路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 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1999年第14次省长会议决定,现就我省县级以上交通部门为还 贷收取通行费的收入缴纳税费和票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上交通部门为还贷而收取的通行费按营业 收入依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还清贷款后按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1999年多征的税费在今年年底前清算退还。 二、通行费收费票据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或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具体管理、印制、 发放使用事宜,省地税局、交通厅协商后另文通知。 三、各收费单位及其他收费站要对现存的各类收费票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清理 结果务于9月30日前报省地税局、交通厅、财政厅。 四、为避免浪费,现存的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通行费收费票据原则上可继续使用至 1999年底。待通行费收费票据清理后,根据实际库存情况,由使用单位提出延期 使用申请,经地税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五、对企业(个人)经营的路桥收取的通行费收入的税收管理和票据仍按原规定 执行。 附件:通行费票证清理报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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