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8日 陕国税函[2003]28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陕西电信实业公司《关于2003年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
(陕西电信实业[2002]113号),经研究,现将陕西电信实业公司2003
年度所属单位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
关规定,同意陕西电信实业公司2003年度向其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800
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附件略)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
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陕西电信实业公司提取的总机构管理
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陕西电信实业公司所属机构2003年度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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